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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十六、火死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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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凡生前被火烧死者,其尸口、鼻內有烟灰,两手脚皆拳缩。缘其人未死前,被火奔争,口开气脉往来,故呼昅烟灰⼊口鼻內。若死后烧者,其人虽手、⾜拳缩,口內即无烟灰。若不烧着两肘骨及膝骨,手、脚亦不拳缩。若因老病失火烧死,其尸⾁⾊焦黑或卷,两手拳曲、臂曲在前,两膝亦曲,口、眼开,或咬齿及,或有脂膏⻩⾊突出⽪⾁。若被人勒死抛掉在火內,头发焦⻩,头面浑⾝烧得焦黑,⽪⾁搐皱,并无揞浆蟽⽪去处,项下有被勒着处痕迹。

  又若被刃杀死却作火烧死者,勒仵作拾起⽩骨,扇去地下灰尘,于尸首下净地上用酽米醋、酒泼。若是杀死,即有⾎⼊地,鲜红⾊。须先问尸首生前宿卧所在?却恐杀死后移尸往他处,即难验尸下⾎⾊。

  大凡人屋,或瓦或茅盖,若被火烧,其死尸在茅、瓦之下。或因与人有仇,乘势推⼊烧死者,其死尸则在茅、瓦之下。兼验头、⾜,亦有向至。

  如尸被火化尽,只是灰,无条段骨殖者,勒行人邻证供状:缘上件尸首,或失火烧毁、或被人烧毁,即无骸骨存在,委是无凭检验。方与备申。凡验被火烧死人,先问元申人:火从何处起?火起时其人在甚处?因甚在彼?被火烧时曾与不曾救应?仍究曾与不曾与人作闹?见得端的方可检验。或检得头发焦拳,头面连⾝一概焦黑,宜申说:今来无凭检验本人沿⾝上下有无伤损他故,及定夺年颜形状不得,只检得本人口鼻內有无灰烬,委是火烧⾝死。如火烧深重,实无可凭,即不要说口、鼻內灰烬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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