首页 > 经典 > 集外集拾遗补编 > 复晓真、康嗣群 复晓真、康嗣群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一十条罪状 晓真先生: 因为我常见攻击人的传单上所列的罪状,往往是十条,所以这么说,既非法律,也不是我拟的。十条是什么,则因传单所攻击之人而不同,更无从说起了。 鲁迅。七月二十⽇。 二反对相爱 嗣群先生: 对不起得很,现在发出来函就算更正。但印错的那一句,从爱看神秘诗文的神秘家看来,实在是很好的。 旅沪记者。七月廿一⽇。 上一章 集外集拾遗补编 下一章( → ) 上一章 目录 下一章 返回顶部